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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用蓄电池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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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用蓄电池检验规程

时间:2022-06-29 01:35:04 来源:洛阳普莱德电气有限公司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蓄电池检验方法、 检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适用于福建 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变电站、 电厂中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检验。 镉镍蓄 电池的检验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不包括蓄电池运行维护部分工作内容。

蓄电池检测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条文通过本标准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规程的条款文。 本规 程出版时,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DL/T637 1997)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GB13337.1 91)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 2000)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系统直流电源装置及蓄电池检修维护规程(试行)》 闽电发 [2003]645

3检验要求和检验周期

3.1 检验要求

新安装蓄电池的检验项目按本规程的部项目进行,定期检验项目则按 Δ号的 项目进行。

3.2 检验周期

镉镍蓄电池每年必须进行次核对性的容量试验。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应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 2~3年进行次核对性试验,运行了满 6年的阀控式密封铅蓄电池,应每年做 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外部检查

4.1铭P参数

检查蓄电池铭P参数应与设计参数相同。

2 蓄电池铭P参数

蓄电池检测装置

1.1 外观及接线检查

逐个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 不应有变形、 污迹, 蓄电池间连接可靠、 无锈蚀。 检查项目和结果满足表 3要求。

1.2 Δ试验环境检查

用温度计测量蓄电池室温度, 要求蓄电池室的环境温度保持在 5~35℃之 间。

2 性检测及开路电压试验

2.1 性检测

用万用表逐个检查蓄电池性,如发现性错误,立即纠正。

2.2 Δ开路电压试验

对于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在环境温度 5~35℃的条件下,完充电后 静置至少 24h ,测量各个蓄电池的开路电压,其所测蓄电池组中的单个蓄电池电 压大值与小值的差值应符合表 4的规定值。

蓄电池检测装置

3 Δ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3.1 两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试验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具有两组蓄电池, 则组运行, 另组断开负荷, 进行 核对性放电试验。

试验环境温度应在 5~35℃范围内, 将蓄电池组完充电, 然后静置 1h ~ 24h, 待蓄电池温度与试验环境温度基本致时开始放电, 放电过程中试验环境温 度应保持基本稳定。

蓄电池放电开始时, 测量并记录蓄电池组放电前开路电压、 温度、 开始时放 电电流与电压。 蓄电池温度是指放电开始槽外壁中心的温度。 蓄电池组放电过 程中, 10h 率放电电流 I 10的电流波动不得超过±1%,若需人工调整,放电电 流不得超过规定值的±5%,调整时间不得超过 20s

蓄电池组放电期间, 应测量并记录环境温度、 蓄电池电压、 放电电流和放 电时间。 其测量时间间隔:10h 率容量蓄电池组为 1h , 1h 率容量蓄电池组为 10min 。 放电末期要随时监视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蓄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时的准确时 间。

当其中有只蓄电池电压降至表 5的规定值时, 停止放电, 计算容量。 如 果次核对性放电, 就达到蓄电池额定容量, 核对性放电试验结束, 蓄电池充 满容量即可投入运行。

若次核对性放电结束后,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1~2h ),再 用 I 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反复充、放电 2~3, 蓄电池容量可以得以恢复。 若经过 3次核对性充放电, 蓄电池组容量达不到额 定容量的 80%以上,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蓄电池组的充电方式、充电程序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说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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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中只有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不能退出运行, 就 无法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只能用 I 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 过程中,蓄电池组电压不得低于 2V ×N ( 6V ×N , 12V ×N, 其中 N 为蓄 电池数)。放电后立即用 I 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 反复充、放电 2~3,蓄电池组容量即可得到恢复,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也能 得到发现并加以处理。

3.3 Δ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试验

3.3.1 两组镉镍蓄电池组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有两组蓄电池, 则组运行, 另组断开负荷, 进行 核对性放电试验。

放电时, I 5电流恒流放电, 终止电压为 1V×N , 在放电过程中, 每隔 0.5h 测量记录蓄电池组电压值,每隔 1h 测量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值。若放充 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 80%以上, 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 并 安排更换。

3.3.2 组镉镍蓄电池组 

如果变电站或发电厂中只有组镉镍蓄电池, 不能退出运行, 就无法进行 核对性放电试验。只允许用 I5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每 隔 0.5h测量记录蓄电池组电压值,若蓄电池组电压值下降到 1.17V×N ,应停止放电。并及时用 I5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反复 充、放电 2~3,蓄电池组容量即可得到恢复,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也能得到 发现并加以处理。

4 蓄电池组容量考核

蓄电池组允许进行三次充放电循环。 放电试验时, 当整组蓄电池中, 电压 低的单体蓄电池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时, 应停止放电。 对于新安装的蓄电池组进行 核对性容量试验达到 90%额定容量为合格, 95%为优良。

对于投入运行后进行检修试验的蓄电池组, 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 若达不 到额定容量的 8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如果只是个别蓄电池容量不足, 可对个别蓄电池进行更换。 并用单个蓄电池 的充放电装置进行试验,合格后投入运行。

对于变电站只有组蓄电池的 50%核对性容量放电试验, 考核蓄电池是否合 格,需查阅制造厂家提供的蓄电池放电曲线。

5 蓄电池组容量的折算

蓄电池放电温度如果不是 25, 则需将实测容量 C t 按以下公式换算成 25℃ 基准温度的实际容量 C e :

C e = Ct /[1+K(t-25)]

式中:t —— 放电开始时蓄电池温度,;

K ——温度系数, 10h 率容量试验时, K =0.006/; 1h 率容量试验时, K =0.01/;

6 Δ浮充蓄电池组运行电压偏差值试验

蓄电池按上述 10h 率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状态运行,运行 3~6个月后,在浮充状态下,测量蓄 电池组电压, 求取平均值, 再逐只测量蓄电池电压。 蓄电池电压与平均值 的偏差应不大于表 6的规定值。

7 主要试验仪器仪表

测量电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计、 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计、 红外感应型温度计、室外用温度计、 4-1/2数字万用表、电池容量测试器、微欧计内阻测试仪; 以及其他安用具和直流充电装置、 蓄电池厂家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放电曲线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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